时间:2020-08-22
关于第8071358号“指环王”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60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沈阳大东方供电安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市龙品人生茶叶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071358号“指环王”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3041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保险、信用卡服务等服务项目一直使用了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汇款收据、信封复印件;2.微信网页截图、合作协议、纪念金卡照片、微信朋友圈截图;3.服务确认书、北京市存量房屋居间房屋买卖合同、养老服务合同、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收据、增值税发票、商标授权使用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申请人逾期向我局提交以下证据:“平安树”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2月11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信用卡服务、金融信息、艺术品估价、集慈善基金等服务上,其商标异议裁定公告刊登在第1273期(2013年2月27日)《商标公告》上。专用期自2011年4月7日起,经续展至2021年4月6日止,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18年5月7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证据1中的汇款收据复印件模糊不清,无法确定证据形成时间及商标注册人信息,证据1信封复印件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且显示有多个商标,有违商业惯例。证据2的证据均未体现商标注册人,其中的微信网页截图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及复审商标,合作协议未体现复审商标,纪念金卡照片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微信朋友圈截图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3中商标授权使用书仅能证明被申请人单方授权他人使用,其余证据虽有显示“指环王”或“指环王®”字样,但在服务确认书、合同中该字样并非体现在主内容中,并且与主内容字体不一致;此外,在收据、发票中加盖“指环王”或“指环王®”字样亦不符合商业惯例。申请人逾期提交的证据并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综上,在案证据无法单独或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对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