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8083030号“台电”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24415号重审第0000000912号

       

      申请人:广州商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024415号《关于第18083030号“台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第334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广州商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州商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第3340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928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字第3340号行政判决书,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12003号“台电TAI D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于2017年8月9日已被我局以撤三字(2017)第W013764号决定予以撤销,引证商标的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上述决定已生效,撤销事宜刊登于第1578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我局撤销,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