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TERS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7931936号“PATERSO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80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百得胜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穗新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申茂良
      
      申请人因第7931936号“PATERS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501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其在2015年7月23日至2018年7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提供了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相关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证明申请人已经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公开、合法的商业性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含光盘):1、申请人在2016年给经销商销售移门类产品的通知文件;2、移门产品设计规范的文件;3、产品设计规范;4、发布百得胜膜压馆配套移门及畅销款移门的通知;5、实际产品照片;6、商标使用授权书;7、购销合同;8、配件的使用说明;9、部分五件配件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证据如下:1、经销商合同书;2、业务往来票据;3、生产车间照片及宣传资料;4、申请人与关联企业工商登记信息。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市冠顺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21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11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钢板、金属建筑材料等商品上。2013年8月8日经由我局核准转让给广州百得胜家居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从申请人在撤三阶段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证据1经销商合同未显示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钢板、金属建筑材料等相关商品;证据2未显示复审商标,发票上显示的“家具、移门”等并非本案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且发票上显示的时间亦不在指定期间内;证据3为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4仅为申请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从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证据1、2、3、4、5都是关于“移门”产品的情况,并非本案指定使用的金属建筑材料等相关商品;证据6商标使用授权书三份,分别显示本案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宁波百得胜未来家居有限公司、苏州百得胜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宁波百得胜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使用,仅能证明申请人授权上述三家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但在没有上述三家公司提交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上述三件已将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证据7显示宁波百得胜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马鞍山振远机械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中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8、9均为单方自制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