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934373 - 商评字[2020]第0000036569号 - 申请人:康泰纳仕出版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934373号“VOGUE BUSINES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569号

       

      申请人:康泰纳仕出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34373号“VOGUE BUSINE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同时,申请人拥有多个“VOGUE”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可翻译为“时尚商业”,作为商标使用在“广告”等指定服务上,不易被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昕
    曲红阳
    赵婷婷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