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642133 - 商评字[2020]第0000037685号 - 申请人: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642133号“万顺叫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685号

       

      申请人:深圳万顺叫车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42133号“万顺叫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48420号、第27874880号、第28518207号、第17131832号、第24344426号、第35161332号、第2787604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整体外观、含义、构成要素、识别主体、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固定的关系。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提出撤销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三、六已无效,引证商标七处于异议审理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企业简介;资质证明;购买合同及发票;品牌媒体报道;宣传活动;广告牌照片及宣传视频;荣誉证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六被驳回现已失效,与申请商标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四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七处于异议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七核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中“万顺”与引证商标一、四、五、七中“万顺”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已与引证商标一、四、五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的状态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