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358104号“新风浴霸”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653号
申请人:湖南童年的空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长沙唯君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58104号“新风浴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45684号、第15545805号、第1602815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含义、读音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与广泛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形成了较为稳固的相关公众群体,与申请人建立了紧密的联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处于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