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035969号“GEOG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649号
申请人:上海祝捷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35969号“GEOG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84357号、第13447914号、国际注册第893068B号、国际注册第105144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大范围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本案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重点保护商标,完全是出于合法善意的保护目的来申请的,应当对申请商标予以支持和保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商标使用图样;产品质检报告;荣誉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扬声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扬声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