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854082号“ENOVA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636号
申请人:天际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54082号“ENOV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8307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显著识别部分、读音呼叫、整体外观、含义指向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及识别性,经过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差别较大,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权利人经营领域和地域不同,具有不同的消费者基础。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的部分商品提出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注册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引证商标信息;引证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撤销决定书;申请人参与展会的现场照片;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平台上进行的宣传;其他网络媒体上的推广情况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中“遥控运载工具(非玩具)”等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构成类似的商品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