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28208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633号
申请人:国际咖啡及茶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8208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32531号、第7592881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外观构成、视觉效果、读音和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已被他人提出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注册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处于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构成要素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