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HA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199009号“NIHA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627号

       

      申请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99009号“NIH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9147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及识别性,经过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其不再是申请商标的权力障碍。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引证商标撤销决定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