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923064号“HILD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625号
申请人:温州喜达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23064号“HILD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664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到期未续展即将无效,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及识别性。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伸和拓展注册,具有合法的注册基础。申请人已有与本案申请商标标识、使用的商品完全相同的商标获准注册,与引证商标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满一年,现已失效,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