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612665号“LAB COZY STEPS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624号
申请人:革乐美时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612665号“LAB COZY STEP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44983号、第6623631号、第15520856号、第9593280号、第10434664号、第9253440号、第17864940号、第22813159号、第24046576号、国际注册第1427701号、第33990872号、第35261766号、第34443792号、第1831337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在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含义及指向、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至十三处于驳回复审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五、七、八、九、十四权利人为关联公司,其已经出具商标共存协议,同意在第35类服务上共存。已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上述商标档案信息;关联公司证明及商标共存协议;工程合同;微信公众号;申请人店铺及产品图片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十二、十三在商标局注册审查中,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权利人并未提出驳回复审申请,现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二、十三之间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共存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八、九、十四并存,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八、九、十四整体尚存在一定差异,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八、九、十四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