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249923号“FRUITY BASKE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623号
申请人:里格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49923号“FRUITY BASK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169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读音、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商业领域和消费者上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的部分商品提出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注册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人中国官网关于其业务及产品的介绍;引证商标所有人官网关于其业务及产品的介绍;哈里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申请人之间关系声明及译文;引证商标的撤三申请的受理通知书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中“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构成类似的商品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甜食”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