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3008131号“恒大足球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606号
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3008131号“恒大足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69543号、第8902868号、第6931820号、第113426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要素、外观设计、呼叫认读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及其旗下品牌早已为公众所熟知,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联系,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提起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注册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