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硕硕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0335489号“林硕硕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611号

       

      申请人:于池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35489号“林硕硕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337988号、第29720706号、第2997678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中引证商标一、二处于异议审理程序中,状态不稳定,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而无效,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已投入实际使用和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一定的对应关系,拥有了先对稳定的客户群体,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申请商标部分宣传使用情况;公益捐赠情况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张学军
    王凡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