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RRA FIRMA”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6603720号“TERRA FIRMA”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80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葛涵思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领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603720号“TERRA FIRM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902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其在2015年7月31日至2018年7月3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6类指定服务上在我国进行了真实、公开、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是申请人关联公司的字号,其注册商标一直在中国市场进行真实的使用。综上,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葛涵思先生的相关介绍;2、泰丰资本有限公司的百度百科介绍、介绍册;3、英属格恩西岛TFCP的登记证书;4、申请人公司出具的投资项目介绍书;5、申请人团队成员与潜在合作伙伴的沟通信函;6、蒋雯女士与英属格恩西岛TFCP的雇员证;7、英属格恩西岛TFCP出具的发票;8、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给英属格恩西岛TFCP的2016年和2017年度报告通知书;9、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英属格恩西岛TFCP2016年和2017年度审计报告。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证据与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一致,我局不予赘述。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8年3月18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10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服务、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请求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从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分析:证据1、2仅能证据申请人与泰丰资本有限公司的关系;证据3、6未显示复审商标及指定使用的服务,无法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4属自制证据,证据力弱,无法证明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涉及的服务项目;证据5沟通信函并不能证明后续二者是否针对复审商标及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上进行了商业合作;证据7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8仅能证明英属格恩西岛TFCP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在2016年及2017年年度报告审查情况,与本案没有直接关联;证据9审计报告不能体现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的使用情况。综上,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未形成有效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谭诗小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