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8873850号“AVAIL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282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长荣生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维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京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873850号“AVAI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8323号决定,于2019年05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无效,原撤销申请人申请撤销成立,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自复审商标获准注册以来,申请人及相关权利人一直在合理、合法进行商标使用。在2015年7月23日至2018年7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并未停止使用。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适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主观上涉嫌存在恶意。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Feminine Comfort 美麗先淨、AVAIL漢方衛生棉经销合约书;2、申请人宣传册;3、璀璨女王節宣传单;4、38春季購物節宣传单;5、抖音、快手等平台宣传页面;6、购销合同、送货单。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向商标局提交的答辩理由及相关材料,经查,该部分材料与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材料基本一致,其中宣传册、宣传单等有原件,另有立川蚬精生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表一份。
我局将上述材料一并交换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在真实性、关联性等方面存在重大瑕疵,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范围上进行了真是、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百度网页、谷歌网页以“AVAIL 长荣生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关键词的检索结果页打印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交换至申请人,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对此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11月23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1月7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22年1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所谓商标公开的使用是指在公开的商业领域进行使用,而非商标权人的内部行为。所谓商标真实的使用是商标权人真实、善意的使用注册商标,而非为规避撤销而象征性的使用。所谓合法的使用是指商标使用行为不违法。所谓商标商业性使用主要是指注册商标在商业性运营过程中使用,其相关活动应当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从而形成商标上的商誉,发挥商标区分产源的商业性使用。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的经销合同系案外第三方公司通过签订此合同成为申请人Feminine Comfort 美麗先淨及AVAIL品牌在中国大陆地区唯一总代理的经销合约,并非申请人向第三方提供核定使用的复审服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4、5中的宣传册、宣传页等属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在无其它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向第三方提供了核定使用服务并使用有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6系申请人作为供货方向案外第三方公司销售AVAIL牌卫生巾的销售合同、送货单,并非申请人向第三方提供核定使用服务。立川蚬精生计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表并非商标使用证据,我局不予采信。
综合申请人的上述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申请人亦未说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停止使用具有正当理由。综上,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王觉菲
周 铁兵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