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962604号“玛格丽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128号
申请人:上海先诺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62604号“玛格丽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设计,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7943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041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25914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3665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4284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52979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921910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广泛宣传使用,已取得相关公众的认可。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已被驳回,现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引证商标三、五、六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均仅有一字之差,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装、婚纱、鞋(脚上的穿着物)、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会
高亚晶
刘盈盈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