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云基因 HUAYUN GEN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8336899号“华云基因 HUAYUN GEN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755号

       

      申请人:深圳正品创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六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336899号“华云基因 HUAYUN GE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17428号“华云数据”商标、第13930118号“华云”商标、第15644793号“华云数据”商标、第15751764号“华云”商标、第17816872号“华云”商标、第24201723号“华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已有诸多类似商标核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华云基因”彩色图样及色标、在先注册商标、申请人公司信息、商标查询结果、宣传手册及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均包含显著识别中文部分“华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生物学研究、化学分析、互联网安全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生物学研究、云计算、化学分析、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