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媚姬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2129009号“媚姬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177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阮小玲
      委托代理人:北京乐知新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媚姬服饰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129009号“媚姬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4195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以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26日至2018年9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为由,决定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媚姬”系申请人独创,一直被申请人积极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合法、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许可证明及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副本;2、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检验检测报告;3、产品及外包装图片、视频;4、产品销售单、微信转账截图;5、产品宣传页及朋友圈截图。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2月1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成套化妆品、防晒剂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时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化妆品等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三份不同被许可人的许可证明,其中,仅有被许可人为广州市伊思迈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许可证明中明确有许可使用期限,故我局仅对该份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及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但是仅此不能证明备案及检测的有关产品已实际投入市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及证据4中的销售单、证据5中的产品宣传页等均为自制材料,其形成时间及实际投入使用情况均无法确定。证据4中的微信转账截图无法与复审商标产品的销售收入形成对应关系。证据5中的朋友圈截图因其功能限制无法达到向不特定他人进行广告宣传的作用,且图示内容未涉及复审商标产品。综上,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注册。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柯佩佩
    刘胤颖
    张潇文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