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滋 JIUZ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7497549号“久滋 JIUZI”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526号

       

      申请人:安正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久滋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1月29日对第17497549号“久滋 JIUZ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玖姿”商标经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069693号“久姿”商标、第1713401号“玖姿 JIUZI”商标、第6914771号“玖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摹仿和抄袭,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损害市场经营秩序。三、在先已有与本案类似的案件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根据审查一致原则,争议商标应被予以无效宣告。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1、申请人简介;2、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证据;3、申请人产品、产品包装、店铺等图片;4、媒体报道;5、广告合同、广告发票及宣传照片;6、专柜租赁合同及发票;7、申请人维权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7月23日申请注册,后经异议程序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浴帽;服装绶带”等商品上,注册公告于2018年1月7日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582期上。
      2、引证商标一、二、三获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提出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上述法条与《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精神已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对上述法条不再评述。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浴帽;服装绶带”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帽”等商品为相同或类似商品,或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存在密切关联。争议商标“久滋 JIUZI”与引证商标一“久姿”、引证商标二、三文字“玖姿”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且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玖姿”商标经使用在服装商品上已具有一定影响,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密切关联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但申请人未对其援引法条进行相应事实说明,故我局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三、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产生错误的认识;申请人请求依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不存在上述情形,未违反上述两项规定。
      四、申请人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存在欺骗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