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若家居ARRA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902261号“安若家居ARRAU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067号

       

      申请人:江山杉德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02261号“安若家居ARRA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辨别度,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8095118号“若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宣传图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汉字“安若”与引证商标“若安”文字构成相同,仅书写顺序不同,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