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康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975489号“盛世康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028号

       

      申请人:杨潮丰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75489号“盛世康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辨别度,其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080408号“康朴”商标、第28973707号“康朴”商标、第23704257号“康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宣传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杀虫剂、肥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杀虫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