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0893287号“青春实木”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872号
申请人:广州百得胜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穗新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93287号“青春实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519952号“青春 国际 俱乐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221924号“青春 QINGCHUNP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225654号“志 青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343644号“青春易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149312号“青春家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113513号“青春8090”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期限已满且未续展,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2018年5月14日早于引证商标六的初审公告时间2019年2月6日,故其与引证商标六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应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调整范围,我局将据此予以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青春实木”与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青春”、引证商标三“志 青春”、引证商标四中显著标识之一的“青春易购”、引证商标五“青春家纺”、引证商标六中显著识别中文“青春”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第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雅心
张文
申琼珊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