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5201139号“名品世家”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30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名品世家酒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凯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芬兰音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201139号“名品世家”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036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的相关商标使用证据证据材料无效,被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复审商标在“无线电广播”等全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电话通讯”等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一、微信公众号申请函;
二、发票;
三、微信公众号平台截图。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四、“名品世家”APP平台宣传;
五、“名品世家”杂志宣传;
六、企业荣誉;
七、驰名商标认定通报。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8月21日申请注册,并于2015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电广播”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5年10月6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于2015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7日期间(指定期间)在 “无线电广播”等服务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2013年《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一、二、三未显示复审服务或复审商标,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证据四、五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复审服务,证据六、七形成时间均不在指定期间内,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在“信息传送”等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2013年《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福伦
张静
孙萍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