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206486 - 商评字[2020]第0000036265号 - 申请人:东莞市暗地莞服饰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206486号“NO FACE,BUT STYL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265号

       

      申请人:东莞市暗地莞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6486号“NO FACE,BUT STY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342151号“NO FA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具有具体的含义,且其含义并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宣传资料、淘宝店铺详情、相关文章及报道、引证商标的商标流程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的英文“NO FACE”,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且申请商标整体为广告用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