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2034028号图形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000号
申请人:福建七匹狼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珍银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图狼皮具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28日对第220340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1391895号图形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除了注册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川东阿玛尼”、“吉普华菲”、“突狼”等多个与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其囤积注册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5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9年4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6类饰带(缝纫用品)、松紧带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8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4年6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6类鞋带、头发装饰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松紧带、服装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鞋带、纽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 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本案证据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和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