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胤建筑设计事务所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728720号“杨胤建筑设计事务所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9882号

       

      申请人:沈阳杨胤建筑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28720号“杨胤建筑设计事务所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名义不符,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