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628657 - 商评字[2020]第0000035384号 - 申请人: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628657号“飞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384号

       

      申请人:上海阅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威名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28657号“飞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为诚信经营的市场主体,名下申请商标数量较多,是基于行业特点。申请人名下商标有合理来源,申请商标保护是为了保护开发作品形成的无形资产。申请人面临大量的商标恶意抢注,不得已需要主动保护。综上,申请人名下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并非超出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亦未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且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旗下首款免费阅读“飞读app”的名称,有合理来源,属于申请人主要经营领域内的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对申请人至关重要。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简介、工商登记信息及媒体报道;
      2、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3、申请人与多部小说作者签订的授权协议;
      4、关于申请人为维护其作品所进行的维权措施;
      5、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除本案申请商标之外,申请人名下共申请注册3000余件商标,涉及的商品及服务类别众多。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虽然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3000余件商标,但依据其提交的证据可知,其主要从事网络文学的发展并进行作品的IP及周边产品开发,其将名下的多个作品名称及周边产品名称等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符合其行业特点及经营所需,故其申请注册行为并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