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unghw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9673835号“Chunghwa”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376号

       

      申请人:梁汉威
      委托代理人:高大状商标事务所(广州)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华啤酒集团有限公司
      内地接收人:潍坊盛世合兴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内地接收人地址: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月河路与泰祥街交汇城投大厦室
      
      申请人于2019年6月3日对第29673835号“Chunghw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Chunghwa”是威妥玛式拼音,含义为“中华”,是我国国名的简称,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相关词语解释与翻译复印件。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8年3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饮料、调味品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为字母组合“Chunghwa”,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之简称“中华”的一种拼音形式,在含义上具有指向“中华”的作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故争议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