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0495449号“玺任Xi Ren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379号
申请人:王世贤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海南生科茶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海口汉普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6月3日对第20495449号“玺任Xi Re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带有明显的欺骗性,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内容、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中含有“tea”,使用在“咖啡”等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进而产生不良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本身不具有欺骗性,更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以下主要质证意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咖啡等商品上极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种类产生误认,是典型的欺骗消费者行为。争议商标中的“玺”是皇帝专用印证,若被作为商标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误认,同时将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多件商标,具有一贯的恶意。综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咖啡等商品服务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由汉字组合“玺任”、字母组合“Xi Ren”及经过艺术设计的图形组成,尚无证据证明该标志核定使用在咖啡等商品上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尽管本案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属于上述法条所指之情形,但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上述主张,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它评审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