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878559号“良渚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392号
申请人:上海玉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78559号“良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良渚”已经是玉石艺术文化的发源地,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造成误认,且申请人在相同类别商品上已取得“良渚”商标专用权。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良渚”及经过艺术设计的印章图形构成,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产地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商标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情形并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尚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