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27780599号“民生健康”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1427号
申请人:杭州民生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780599号“民生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自愿放弃在动物用膳食补充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牙用光洁剂商品上的注册,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动物用膳食补充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牙用光洁剂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9181号“民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46037号“民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88619号“民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624084号“民生健康MINSHENG HEALTH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988569号“民生健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264812号“民生健康MINSHENG HEALTH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5976193号“民生健康MINSHENG HEALTH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的所有人是申请人的关联企业,其已同意将引证商标六、七转让给申请人,同时注销引证商标四在蜂蜜商品上的注册,注销引证商标五在蜂蜜、蜂胶商品上的注册,故引证商标四至七将不存在权利冲突。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在蜂蜜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注销,引证商标五在蜂蜜、蜂胶商品的注册已被注销;引证商标六、七已经核准转让给本案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
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已归属于同一主体所有,即本案申请人,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动物用膳食补充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牙用光洁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三项商品上我局继续予以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在除动物用膳食补充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牙用光洁剂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物用膳食补充剂、消灭有害动物制剂、牙用光洁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