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2204130号“雪猫人”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72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马淑霞
委托代理人:保定知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东海县天外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恒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204130号“雪猫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3264号决定,于2019年09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6年1月24日至2019年1月2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初步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采购合同。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2、被申请人天猫雪猫人饰品旗舰店销售证据截图;3、“雪猫人”产品照片及线下交易单据。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吴建松330821197306213812于2013年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4类“首饰盒”等商品上,争议商标专用期限为2014年8月7日至2024年8月6日。争议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东海县天外商贸有限公司,转让公告见2016年6月6日第1506期《商标转让公告》。2019年1月24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复审商标继续有效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于2014年5月1日之后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首饰盒”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证据1为采购合同,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已进入市场进行销售。证据2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通过其天猫雪猫人饰品旗舰店销售了项链等商品。加之证据3项链照片显示了复审商标标识。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小饰物(首饰);珠宝首饰;翡翠;贵重金属艺术品;装饰品(珠宝);链(首饰)”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考虑到“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表;表袋(套)”商品与“链(首饰”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链(首饰”等商品上的使用并不能当然延及“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表;表袋(套)”商品,且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于指定期间于“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表;表袋(套)”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表;表袋(套)”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小饰物(首饰);珠宝首饰;翡翠;贵重金属艺术品;装饰品(珠宝);链(首饰)”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盒;表;表袋(套)”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