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2042122号“L LNSME”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73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杨海江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芄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2042122号“L LNSM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723号决定,于2019年05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07月06日至2018年07月0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过初步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进行质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必应检索结果;2、淘宝、京东、亚马逊检索结果。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1、物流单据及对应订单(原件及光盘);2、纳税证明(复印件);3、产品瓶贴及名片(原件);4、产品照片(光盘);5、宣传册(原件)。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争议商标专用期限为2014年7月7日至2024年7月6日。2018年7月6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于2019年4月2日作出复审商标继续有效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于2014年5月1日之后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浴液”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证据1物流单据及对应订单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向多个客户销售“乐丝美”洗发液商品。证据3产品瓶贴、证据4产品照片、证据5宣传册均显示,被申请人在洗发液商品包装上同时使用“L LNSME”和“乐丝美”商标。证据4显示,多家实体店销售了“L LNSME”洗发液,部分照片显示商品的生产日期在指定期间内。故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洗发液”及与之类似的“浴液、化妆品”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考虑到“清洁制剂;上光剂;研磨制剂;香精油;牙膏;香木;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与“洗发液”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洗发液”商品上的使用并不能当然延及上述商品,且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于指定期间于上述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实体用旧法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洗发液;浴液;化妆品”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清洁制剂;上光剂;研磨制剂;香精油;牙膏;香木;动物用化妆品”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