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ID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343190号“ADVID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190号

       

      申请人:BANG!MEDIA GROUP BV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43190号“ADVID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4162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注册申请程序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406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字母构成上存在一定差别,且申请人提交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经公证认证的商标共存同意书,故二者并存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