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869524号“心居名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412号
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心居名家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浩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69524号“心居名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50306号“心居名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相同商标,放弃在“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012394号“心居质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含义、读音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83937号“心居家XINJUJI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目前在驳回状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使用材料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复审范围仅限于“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高尚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