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781538号“鑫瑞特”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257号
申请人:龙海市鑫瑞特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知协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81538号“鑫瑞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82899号“鑫固瑞特XINGURUITE”商标、第5486266号“鑫瑞XINRU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鑫瑞特”文字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鑫固瑞特”、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文字“鑫瑞”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制食品用电动机械、搅拌机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搅拌机、制药加工工业机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