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LAB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359461号“COMMON LAB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422号

       

      申请人:朴贤锡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59461号“COMMON LAB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31257号“COMMON CM”商标、第4996674号“卡密欧COMMON”商标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依法撤销,故以上两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高尚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