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9116168号“VITAS”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0658号
申请人(变更后名义):北京展览馆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北京展览馆 )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鸿正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翠美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116168号“VITAS”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0056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间内提交商标使用证据,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从2010年起都在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供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的使用证据。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北展莫斯科餐厅面包坊门店门牌照片、门店内照片、面包产品照片、面包产品包装照片(光盘一张)作为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图片未显示形成时间,未显示复审商标,证据中的“北展莫斯科餐厅面包坊”和申请人没有关系,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他人进行广告等服务。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北京展览馆于2011年2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12年2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2年2月13日。复审期间,北京展览馆名义经核准变更为北京展览馆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现名义。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30日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本案我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用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30日至2018年8月29日期间进行实际使用的证据进行审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30日至2018年8月29日期间是否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进行了使用。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北展莫斯科餐厅面包坊门店门牌照片、门店内照片、面包产品照片、面包产品包装照片均未显示形成时间,且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项目,与复审商标的使用不具有关联性,上述证据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30日至2018年8月29日期间在广告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故我局认定复审商标的注册属于连续三年未使用的情形。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