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庭酒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287506号“汉庭酒店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293号

       

      申请人:上海汉庭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汉庭(天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腾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287506号“汉庭酒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245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4975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有已注册的马图形商标,申请商标是在现有已注册商标的基础上,稍微变换位置,并稍加细微修改而提出的商标申请,依法应当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已经在实际使用中具有了区别于各引证商标的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公告以及有关申请人知名度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所描绘的事物、设计风格、构图特点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查为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