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8073564号“鲜多多”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772号
申请人:南京鲜多多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原撤销被申请人:南京市下关区福祥南北货经营部)
委托代理人:南京标营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安庆银都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庆市东方智汇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073564号“鲜多多”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8583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8月14日至2018年8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裁定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恶意提起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处于使用状态中,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光盘);1、商标转让公证书;2、商标注册证以及申请人主体资格文件;3、购货单及销售单据照片;4、显示复审商标的车贴广告、包装袋、包装箱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称:被申请人认可复审商标在“调味品”商品上进行了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考虑到“包子”等复审商品与“调味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在“调味品”商品上的使用当然延及“包子”等商品,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南京市下关区福祥南北货经营部于2010年2月1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包子”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12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1日。2019年11月13日,申请人受让复审商标。
2018年8月14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申请,我局经审查于2019年5月14日作出撤销复审商标之决定。申请人不服我局作出的决定,向我局申请复审。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复审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包子”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具体到本案中,证据3显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向多个主体销售了“鲜多多”调味品。证据4调味品广告、包装单等显示了复审商标。故,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在第30类“调味品”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考虑到“谷类制品;面粉制品;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淀粉;糖;食用香料(不包括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酵母;包子”商品与“调味品”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调味品”商品上的使用并不能当然延及上述商品,且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于指定期间于上述“包子”等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包子”等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另,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恶意提起撤销申请的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调味品”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冯洪玲
李宁
马霄宇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