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19229494号“GLOI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98783号重审第0000000843号
申请人:泰勒梅高尔夫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098783号《关于第19229494号“GLOI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6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3790916号“GLORE”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90908号“GLORE”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被注销,公告于1581期注册商标未续展注销公告上,第5458642号“古名GLOIRE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084128号“GLOI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080178号“GLOIRE”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已被撤销,分别公告于第1669、1600、1590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已无效,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767494号“GL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767494号“GLO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066023号“GLOIR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的第18类除加工或未加工皮革以外的手提包、第25类服装、游泳衣、足球鞋、鞋(脚上的穿作物)、婚纱、第28全部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六、八核定使用的背包和钱袋、服装、体育活动器械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八在前述商品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第18类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第25类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六、八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六、八在前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第25类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