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itai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7461号“Solitai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555号

       

      申请人:BSH HAUSGERATE GMBH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7461号“Solitai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91000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续展将失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55782号商标(第3类、第21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已达成商标共存协议。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共存同意书原件及翻译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2. 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申请人已提交续展申请,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准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
      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字母构成完全相同,二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洗衣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洗面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用清洁制剂;抛光制剂;家用除脂制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家用清洁制剂;抛光制剂;家用除脂制剂”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1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家用清洁制剂;抛光制剂;家用除脂制剂”商品和第21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除“家用清洁制剂;抛光制剂;家用除脂制剂”以外的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