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393018号“大西樵”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6606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饼业协会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潘宗基
申请人因第3393018号“大西樵”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685号决定,于2019年03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0685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5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在其指定使用的“粥;包子;馅饼;大饼”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在网络、超市等销售场所中并未发现带有“大西樵”商标的“粥;包子;馅饼;大饼”的相关广告和商品。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申请人与佛山市顺德区鼎盈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被许可人的营业执照、企业信息;2、三张销售增值税发票。
我局将上述证据于2019年12月9日交换给申请人进行质证,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人并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2年12月4日向我局提交注册申请,2004年4月14日经核准注册在第30类馅饼、大饼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至2024年4月13日。本案申请人于2018年4月26日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在“粥;包子;馅饼;大饼”商品上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中,证据1显示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给被许可人使用;证据2的三张销售增值税发票形成时间均在本案三年期间内,且均为被许可人销售给他人的销售发票,与上述发票相对应的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中显示的货物名称为“西樵大饼”、“凤诚西樵大饼”。本案复审商标可认读为“大西樵”或“西樵大”,与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货物名称相符,其货品为“饼”,与其复审的“大饼”商品在制作原料等方面基本相同。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5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5日期间在其指定的大饼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大饼商品与粥、包子、馅饼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复审的“粥、包子、馅饼、大饼”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佳
牛嘉
张超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