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501272 - 商评字[2020]第0000035941号 - 申请人:松山湖材料实验室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4501272号“粤港澳交叉科学中心”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941号

       

      申请人:松山湖材料实验室
      委托代理人:广东科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01272号“粤港澳交叉科学中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的驳回理由:该标志用作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宣传,已具有显著特征,能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补充申辩意见为: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与申请人在相关公众中已能够建立起对应关系,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有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物理研究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商标复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洪强
    苑雪梅
    侯明洋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