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爱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805680号“东方爱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292号

       

      申请人:聊城市东方爱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财富时代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05680号“东方爱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1983号“爱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55901号“爱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55902号“爱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919933号“爱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925515号“爱家 一站式快修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3239555号“爱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3407763号“爱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34737696号“爱家LOH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分显著,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大量使用和广泛宣传,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注册与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五、六、八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七正处于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八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東方爱家”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爱家”,并且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市场分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市场研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鉴于引证商标七目前权利状态尚未明确,但对本案结果并无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