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2407350号“精益医疗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274号
申请人:北京国医精准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07350号“精益医疗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71051号“精益医”商标(第3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1613号“精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125233号“精益JING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571968号“精益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1994292号“精益管理LEAN MANAGE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1271051号“精益医”商标(第44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106484号“精益JING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含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间的十字形图形是作为整个商标图案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从整体外观看,申请商标图案与红十字在构图上存在着本质区别。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经享有一定知名度,并获得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于2019年4月1日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未获得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中文文字“精益医疗”与引证商标一、六“精益医”、引证商标二、三、五、七所含的“精益”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推销(替他人)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4类医院、疗养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医院、私人疗养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上述近似商标,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七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所含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红十字”标志近似,申请商标整体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邵燕波
姚旭祺
方莉园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