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5018885号“2RedBean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5565号
申请人:上海蓝色摇篮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18885号“2RedBea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独创性的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93002号商标、第17493007号商标、第23636112号商标、第775352号商标、第4856984号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主营业务相差甚远,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微信公众号截图、品牌介绍、采访视频截图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RedBeans”可译为“红豆”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含义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背景调查、调解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安全保卫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侦探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治安保卫咨询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法律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上述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