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晴牧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22

     

    关于第36695371号“心晴牧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37354号

       

      申请人:贵州珍行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华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695371号“心晴牧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44643号商标、第9045619号商标、第20360574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现代汉语词典关于“晴”的释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82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心晴牧场”与引证商标二及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文字“心灵牧场”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加工过的坚果、食用油脂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牛奶、牛奶制品、水果罐头、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牛奶、牛奶制品、水果罐头、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食用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3月11日